2008-10-18

這種立委哪裡找...

週五,一個朋友傳給我看了一位超級有水準立法委員的提案,讓我看完以後,深深的對我過去在立院擔任法案助理所寫過提案感到羞愧~~~~

原來,委員會主決議要這樣寫啊,這麼有水準的大作!一定要流傳千年,成為亙古名作啊!
不幫忙宣傳,就太對不起有水準的委員、有文采的助理了!

拜託立院議事處的人員,千萬千萬不可以修正,免得破壞了的這篇主決議原有的文采與意涵了。

最後,我要對議事處人員說對不起,因為我當助理的時候,沒能寫出具有這種文采跟內涵的主決議、附帶決議、法律提案、法律修正案、臨時提案...沒讓你們生活上沒能增添許多樂趣,是我的不對~~~~對不起啊~~~哈哈哈哈哈哈哈


建議閱讀
台灣玉山時事台:看清楚,這就是一黨獨大的悲哀!!

2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這很像是私下傳遞的小抄文化,
公文寫法絕不是這樣
可是竟然還有人簽名...為不會是造假?

Unknown 提到...

以我過去的經驗,立法院主決議的寫法就是這樣沒錯,只要在委員會有位提案,標題註明主決議,達到一定門檻的同委員會人數簽署,就會成為主決議。
偽造可是要吃上官司啊~~沒人敢啦。